鐵路沿線地方政府對保護鐵路運輸安全有哪些管理職責?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了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保護鐵路運輸安全的職責主要有六個方面:
(1)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
(2)預防、應急處理和治理鐵路沿線地質災害。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建立相應的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管理機構通報。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工作,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責令當事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依法拆除。
(5)城市規劃部門、當地人民政府與鐵路管理機構共同審批鐵路道口的設置或拓寬申請。
(6)河道、航道管理部門在管理船舶通過鐵路橋梁航行和進行與鐵路橋梁安全有關的疏浚作業活動中應承擔的安全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與鐵路橋梁安全有關的圍墾造田、抽取地下水、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中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埋設、鋪設、架設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業務負監督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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