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哪些情況應編制貨運記錄?
答:遇有下列情況之一,須在發現當日按批(車)編制貨運記錄:
(1)發生《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第五條和《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及其引申規則辦法中所規定需要編制情況時。
(2)集裝箱封印失效、丟失和封印站名、號碼與票據記載不一致或未按規定使用施封鎖,集裝箱箱體損壞發生貨物損失時。
(3)貨車裝載清單上有記載,或記載被劃掉未加蓋帶有單位名稱的人名章,而實際無票據無貨物時。
(4)貨物運宇-、貨票上記載的內容發生涂改,未按規定加蓋戳記時。
(5)集裝貨件外部狀態損壞,貨件散落時。
(6)托運人組織裝車、承運人組織卸車或換裝,發生貨物損失時。
(7)托運人自備篷布發生£失時。
(8)—批貨物中的部分貨件補送或事故貨物回送時。
(9)發生無票據、無標記事故貨物和公安機關查獲鐵路運輸屮被盜、被詐騙的貨物以及公安機關繳回的贓款移交車站時,沿途拾得的鐵路運輸貨物交給車站處理時。上一篇: 危險貨物分類的依據是什么?共分為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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