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站受理、承運危瞼貨物時,必須符合什么規定?
答:受理、承運危險貨物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托運人資質證書》、經辦人身份證和《培訓合格證》與運單記載一致。
(2)運單記載的品名、類項、編號等內容與《品名表》的規定一致,并核查《品名表》第U欄內有無特殊規定。
(3)發到站、辦理品名、運輸方式與《辦理規定》一致。
(4)貨物品名、重量、件數與運單記載一致。
(5)具有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測合格證明。
(6)運單右上角用紅色戳記標明編組隔離、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等聱示標記。
(7)國內運輸危險貨物禁止代理。
(8)其他有關規定。上一篇: 裝箱運輸信息系統使得裝卸船計劃效果最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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