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體制下“鐵路管理機構”就是指的鐵路局。首先是根據《鐵路法》第三條規定:“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責”。其次,是考慮到鐵路現體制下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現體制下,鐵道部只有一級行政管理機關,大量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由鐵路局承擔。這與我國民航、交通、電力、電信等行業的多級行政管理架構特點不同。如果把鐵路局目前承擔的安全監管工作交由其他機構承擔,一是在機構人員上難以滿足需要,難以確保條例規定的各項重要制度落到實處;二是對現行有效的鐵路安全監管體系帶來較大影響,增加了鐵路局與其他機構的協調難度,不利于維護鐵路運輸安全的穩定大局。再次,從鐵路政企分開的改革方向上看,設立鐵路管理機構也是符合未來鐵路安全監管體制發展需要,符合改革方向的。
對于“鐵路管理機構”職權的理解,應當把握兩點:(1)鐵路管理機構的職權只限于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方面,《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規定了鐵路管理機構三個方面的工作內容:一是安全監督檢查。如,對有關鐵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時期,鐵路運輸關鍵環節和要害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及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立即排除,及時處理鐵路運輸
安全事故,等等。二是作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對條例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審查,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三是作為行政執法主體,及時制止各種侵占、損壞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標志、用地及其他違反條例的行為,行使條例規定的處罰權。
(2)鐵路管理機構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范圍內履行職責,不能越權行政。目前,鐵路管理機構只能在《鐵路法》、《安全生產法》等與鐵路運輸安全密切相關的法律明確規定的框架內行使職責,同時還要嚴格按照《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規定的鐵路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嚴格執法,依法履行國家的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