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記錄編制處理的重點要求是什么?
答:(1)貨車封印失效、丟失、封印站名或號碼無法辨認時,應記明失效、丟失和無法辨認的具體情況。
(2)封印的站名或號碼與票據、封套或補封記錄記載不符時,應記明封印實際的站名或號碼。
(3)貨物運單與貨票記載不符,而貨物運單記載情況與貨物相符時,應記明貨物與貨物運單記載相符但貨票xx內容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
(4)施封的貨車未在票據或封套上記明施封號碼時,應記明“現車施封,運輸票據(或封套)上未記明施封號碼”字樣。
(5)車輛技術狀態不良時,應記明車種、車型、車號和車輛不良的A體情況,段、廠修單位名稱及年月。
(6)發現貨車兩側或一側上部施封時,應記明下部門扣是否損壞。
(7)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列車,站車交接中發現的問題按規定拍發電報。其內容除包括普通記錄反映的情況外,還應說明:
①列車和車次及到達時間,貨車的車種、車號,發現問題的簡要處理情況;
②棚車車體及集裝箱專用車、平車裝運的集裝箱箱體發生損壞時,應記明損壞位置和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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